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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甲酸当雨水 洗脸毁容获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6日 05:24 北京晨报

  晨报讯:“洗脸”这种最简单不过的日常行为,一不小心竟能“洗出”一件15万余元的赔偿案。日前,大兴县人民 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5年4月13日,原告支国柱去被告北京市红星化工厂内购买废桶,行至该厂门卫室前时,从门卫室拿出一脸 盆,来到位于该厂生活区宣传栏北侧的自来水池处接水。因当时停水,支国柱见宣传栏墙后放置一只蓝色塑料桶,认为桶内是 积存的雨水,便将桶内液体倒入脸盆中洗脸,结果造成其双眼、面部及双手化学性烧伤。后经查对,桶内盛的液体为甲酸制剂 。

  1998年3月15日,支国柱的损伤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评定:丧失劳动能力90%。后支国柱的双 眼经多次眼角膜移植手术仍未好转。红星化工厂在替支国柱支付一万多元医药费后撒手不管,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 原告支国柱在1998年12月治疗终结后诉至法院,要求红星化工厂赔偿其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 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673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红星化工厂疏于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将盛有化学 危险品甲酸的塑料桶存放在专用地点,故对造成支国柱洗脸烧伤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支国柱擅自动用被告厂内物品 ,且其在倾倒桶内液体洗脸时疏忽大意,故对自身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根据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论, 判决被告红星化工厂赔偿支国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15.54 0134万元。

  此案本应到此为止,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原告支国柱在法院判决后因双眼烧伤并发多种炎症,不得已再次住院治疗。 今年3月份,支国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红星化工厂再次赔偿9666.51元。红星化工厂则明确表示此案已赔偿完毕,不 同意支国柱的诉讼请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支国柱的双眼因烧伤引起并发症所花费的后续治疗费用,被告红星化 工厂应予赔偿。遂于3月27日再次判决由红星化工厂赔偿2333元,驳回原告支国柱的其它诉讼请求。(单祖国李继伟芦 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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