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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门血案”保安员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6日 14:12 南方日报

  本报讯:昨天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深圳市惠州大厦豪门卡拉OK歌舞厅发生血案的保安员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保安人员胡卫强、周勇林、李文明、黄卫无罪,当庭释放。

  1997年4月24日晚10时许,保安员周勇林在深圳市惠州大厦豪门卡拉OK歌舞厅上班时,见一“三陪小姐” (案发后去向不明)将瓜子壳扔在地上,即上前干涉。两人遂发生争吵,周勇林动手打其两耳光,该“小姐”便持一扫把打周 。此时,保安员胡卫强、李文明、黄卫等人见状,便一同围住该“小姐”殴打。该“小姐”不久叫来两男青年并随其下楼而去 。大约20分钟后,该歌舞厅突然冲进十几个手持电警棍、菜刀、西瓜刀、尖刀等凶器的男青年,首先围住保安员黄卫、彭泽 洪就打,两人当即头破血流。接着,这些人中有的开始砸歌舞厅酒吧的东西,保安员许万峰、牛贵岗上前劝阻,均遭到对方持 刀威胁。这时,保安员胡卫强、周勇林、李文明见冲进来的人还在围打黄卫、彭泽洪,便从电工杂物房各拿一根水管,冲进围 打黄卫、彭泽洪的人群中对打。不久被解救出的黄卫、彭泽洪亦拿起铁管自卫并混在对打人群之中。后经公安机关立案查明, 打斗造成三死两伤。

  公诉机关认为:保安员胡卫强、周勇林、李文明、黄卫等在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用铁水管和刀伤 害对方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提请 法院依法判处。原告人还要求保安员赔偿直接损失2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共计65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卫强、周勇林、李文明、黄卫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其指控不能 成立。(王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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