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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将代领的工资交给本人,5日,江夏区法院一审判决,徐桃秀、李明鑫夫妇返还原告祝恒松、韩秀华工资款2550.70元。 祝恒松、韩秀华夫妇是江夏外贸土产品公司退休职工。1999年8月底,他们发现两人5个月(1997年8月至12月)的工资共2550.70元被人代领。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 法院查证后,将代领工资者、公司职工徐桃秀、李明鑫夫妇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申辩,财务工资表上明显反映工资确已发出,不负返还责任。第三人徐桃秀、李明鑫申辩自己与原告夫妇关系一向很好,转交工资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只凭良心。 法院认为,江夏区外贸土产品公司在发放职工工资时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操作规程,即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第三人徐桃秀、李明鑫代领工资,提不出足够证据证明所代领工资已交给祝恒松、韩秀华夫妇。最后判令徐桃秀、李明鑫返还工资款,外贸土产品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徐、李二人当即表示要上诉。通讯员吴白丁舒腊荣 相关报道:父亲亡故两年儿子 冒领工资涉嫌诈骗被捕 相关报道:为讨回儿子工资 母亲被厂长撞死 相关报道:广东今年起改革财政拨付工资发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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