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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政委私放奸淫幼女罪犯被判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8日 20:53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广西网站消息:原广西忻城县公安局政委莫洪渊因涉嫌徇私枉法、释放已被刑事拘留的奸淫幼女犯罪嫌疑人一 案,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分院侦查终结。忻城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人莫洪渊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 3年,缓刑4年。

  早在1998年11月1日,忻城县古蓬镇上浪村农民韦世昂因涉嫌奸淫幼女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韦的连襟蓝 某于同月13日找到有过工作关系和交情、时任忻城县公安局政委的莫洪渊,为韦说情。莫洪渊在了解案情后,明知韦的行为 已构成奸淫幼女罪,仍设法为韦开脱罪责。打电话给基层派出所所长莫某,让其出面做通受害人父母工作,由韦出钱给受害人 作损失赔偿,让受害人家长不再控告韦,并诱导受害一方写出不控告韦的意见书。同年11月27日,莫洪渊授意承办韦案件 的具体承办人樊某起草一份关于释放韦的请示,然后在该请示上签署了“同意办案单位的意见”的批示,韦当日即被释放。

  在有关部门有力监督下,韦获释两个月后再被刑事拘留,于1999年5月7日被忻城县人民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 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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