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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侵犯商业秘密案审结 窃密者赔2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9日 02:16 天府早报

  本报讯:7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历时三年的审理,全国首例因对部分核心机械部件侵权而影响整机销售的侵犯商 业秘密案日前由成都市中院一审审结。被告方被判赔偿原告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原告四川建筑机械厂1989年在引进法国波坦公司塔机技术的基础上研发了小车变辐减速器,并取得科学 技术成果鉴定。而原告为保护引进塔机产品专有技术也制订了一系列保护及保密制度,并前后为此支付了三百多万元的引进费 用。在此之后,原告任命被告张某、李某任该厂车间主任等职,而塔机专有技术的核心部分--减速器的生产即由被告所在车 间负责。1995年,被告在向车间和厂工具室借用了一些专用工具后离开机械厂,并出任都江堰市工程机械厂厂长等职。后 来,原告发现该厂也在生产并销售一定数量的减速器,严重影响了原告方的销售收入。经原告举报,有关部门对都江堰市工程 机械厂的生产图纸进行了查封鉴定,发现其减速器图纸与四川建筑机械厂图纸雷同。原告因此把都江堰市工程机械厂及张某、 李某一同告上了法院。

  经过长达三年的审理,法院认定,都江堰市工程机械厂用于生产的技术图纸来源是不正当的,采取私下聘用原告在职 干部张某、李某为法定代表人和工程师的方法取得“塔机专有技术”,并运用这些技术对原告构成了商业秘密侵犯,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为此,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记者张超刘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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