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法律既有大陆法系的优点,以四个部分组成的成文宪法为基础,瑞典还颁布了一系列其他成文法,适用起来十分方便;又有英美法系特色,据说为了保持法律实施的连续性,瑞典最高法院选定了一系列的判例作为审判的参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说瑞典法律是介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第三种体系,尤其是其刑事审判程序,具有其独特性。
瑞典刑事审判制度包括两大部分:一是预备程序;一是正式审判。预备程序包括立案侦 察,拘留和逮捕,简易制裁,提起公诉,预审程序。
初查
一般说来,只要有犯罪发生的怀疑,就可以进行案件的初查。初查的目的是确认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并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起公诉。如果是严重的犯罪,案件的初查由检察官进行,如果是其他案件,初查由警察进行。
提起公诉
如果经过立案侦察,检察官认为有足够的理由提起公诉,即有犯罪发生,有了明确的犯罪人,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需要提起公诉,那么他就必须进行公诉。当然,检察官也具有广泛的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不起诉的理由之一可以是犯罪轻微,另一个理由可以是被告人连续犯罪,有的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对被告人提起的附加指控对案件最后的处理可能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甚至对某些更为严重的犯罪案件,检察官也有权决定不起诉。这主要是在犯罪分子年老体弱或者犯罪分子犯有严重的疾病的情况下,检察官才可以这样做。
如果检察官不提起公诉,受害者一方有权提起私诉。当然如果检察官不起诉,受害者一方也有权提起上诉。
简易制裁
对于只需要处以罚金的犯罪,检察官可以不提起公诉,而直接作出罚金的决定。对于商店里的盗窃案就是经常使用罚金的一类案件。官方的简易处罚文告必须载明案件的事实和罚金的数量。文件要送到被告人,让他有接受简易处罚的机会。被告人接受简易处罚,案件就结束了,罚金刑就可以执行了。有些可以适用罚金刑的案件(通常是轻微的违章驾驶),适用类似的简易程序,不必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这类决定通常由警察在案发地点作出。
拘留和逮捕
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都有义务到警察局接受询问或者讯问。在警察局的时间,证人不超过6小时,犯罪嫌疑人不超过12小时。被怀疑犯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检察官予以逮捕。作出逮捕决定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释放,检察官应当立即或者最迟不超过第三天中午向地方法院提交拘押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已经被实际逮捕,地方法院应当立即或者在96小时内就此案进行听证会。这项规定意味着即便是在周六或者是周日,地方法院也必须进行此项听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合理地怀疑犯有应当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严重罪行或者满足拘留的三项条件之一,法官就可以判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押,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潜逃或者设法逃避审判或者处罚;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毁灭证据或者阻碍案件的调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再次犯罪。作为拘留的替代措施,可以禁止犯罪嫌疑人旅行,命令他定期向有关部门机关报告自己的情况。
援助律师
只要任何人被捕或者被拘留,他就有权与国家的法律援助律师联系。许多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有此种权利。影响法庭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因素有,案件是否复杂,最后可能作出的处罚是否明确等。被告人可以聘请私人律师进行辩护。在某些案件中,受害者也有权要求法律代理。对于性犯罪案件,受害者自动取得这种法律代理。
预审程序
法院对刑事案件的预审比民事案件的预审要简单得多。例如,除了大案或者复杂的案件,预审不必口头进行。这样做的原因之一是预审的目的是为地方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做准备工作。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请求中加入预审记录。法院要做的辅助工作是查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正式审判
瑞典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严格保证被告人享有的沉默权,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审判采用对抗式法庭,法官不主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审判必须遵守集中原则,迅速原则,口头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如果被告人处于拘押之中,在提起公诉之后一周以内,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的正式审理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事实陈述阶段;二是举证阶段;三是辩论阶段。首先由检察官宣读起诉书,然后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接着由受害者和被告人陈述,对此陈述不必负有刑事责任。接着由被告人对案件进行陈述。这样他就有机会在正式审理之前不受干扰地对指控进行辩解。受害者和被告人都有权对证人进行提问。证人只有被法庭传唤才可以出庭作证。一旦对证据的调查终结,就要对被告人的各种情况进行调查。在最后陈述中诉辩双方提出自己的请求。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判决可以当庭立即宣布。其他严重案件的判决可以推迟宣判,但是在被告人仍然被拘押的情况下,审判结束以后必须在一周内宣判。(缪洁 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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