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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法修订案规定住满三年者方可入籍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30日 09:55 华声报

  加拿大移民暨公民部长卡普兰上周四推出公民法修订案,明确规定移民申请入籍前,必须在六年内确实在加拿大住满 三年。

  据外电报导,目前的公民法规定,移民在申请入籍前,必须在四年内在加拿大住满三年,由于对“居住”一词没有确 切的界定,审核入籍申请的公民法官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加以解释,因此有移民四年内实际只在加拿大居住三个月也可获准入籍 。移民暨公民部为统一审核标准,新法中特将“居住”的定义限为“实际居住”。

  新法虽将住满三年的年限拉长到六年,但对在原居住地仍有工作或生意的移民来说仍有不便之处。

  新公民法案亦对入籍宣誓词作出修改。今后宣誓入籍的移民只需宣誓对加拿大及女王效忠,不必再对女王后裔效忠。 新法原本要求宣誓入籍者必须通晓英语或法语的规定,但在各方反应不佳的情形下未予列入。

  对于那些在海外出生及成长的加拿大公民的第二代,新法规定他们必须在28岁以前申请保留加拿大国籍,同时也适 用在加拿大实际住满三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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