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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讯:美国联邦移民局3日颁布通吿,允许部份职 业移民第2类优先资格(EB-2)申请被拒的人重新提出 申请, 但强调必须在今年11月1日前收到重新申请,否则申请无效 。 《侨报》报导,移民局通知指出,移民局今年3月20日 就职业移民第2类优先资格申请审理向各地分局颁发 了备忘 录,详尽规定申请人必须持有美国大学硕士学位,或相当于 硕士学位的海外大学学位。如果申请人只有学士学位, 就必 须拥有与申请职位相关的5年“渐进”工作经验,即证明在 这5年工作中有持续进步或明显的提升。备忘录还首次授 权 分局审理官员确定申请职位是否确实需要一位或几位以上的 “高学历”人士。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就可拒绝申请。 备忘录虽然进一步明确了审核标准,但确让许多人怀疑 移民局的审核标准前后不一,有欠公允之嫌。北加州联 邦地 区法庭今年5月4日在相关诉讼案中做出裁决,责令移民局允 许部份申请被拒的人向所在移民分局重提申请(I-1 40表格) ,移民局有义务比照新的备忘录标准重新审核。有资格重提 申请的包括: 1、申请被拒发生在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3月20日之间 ; 2、申请人获得的劳工纸(ETA-750)明确规定申请人需持 有学士学位,外加至少5年的工作经验; 3、移民官员以申请职位不需要高学历为理由拒绝或可 能因此拒绝I-140申请; 4、移民局通知拒绝申请的最后决定(不管是因为行政上 诉办公室AAO维持原判决,或是申请人尚未提出上 诉); 联邦移民局强调,移民分局必须在今年11月1日前收到 I-140重新申请材料,否则申请无效。申请信封 上需注明“ EB-2ClassMember,DoNotOpeninMailRoom.DeliverImmedi a telytoDirector'sOffice”。 此外,根据法庭判决,联邦移民局将允许重提申请人只 要拥有绿卡申请优先日期(prioritydate ),就可不必等待I -140申请批准,同时递交绿卡申请材料(过去必须是I-140先 获申请,才可进入绿卡申请程 序),但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 绿卡申请费用,指纹费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在单独纸张上 注明Filingtheapp licationbeforeapprovalofthevisapet ition.申请信封同样需注明“EB-2 ClassMember,DoNotOpe ninMailRoom.DeliverImmediatelytoDi rector'sOffice”。 原申请人的子女和家属也可同时提出绿卡申请。如果申请人 还需要工作许可(I-7 65表格)或回美证(I-131表格),也可比 照同样方式提出申请,移民局如果批准I-140申请,就会发 放工作 许可或回美证。但如果移民局再次拒绝I-140申请, 则绿卡申请也同样被拒,而且绿卡申请费用不会退还。 以上规定从2000年7月3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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