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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国外拾物酬谢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05日17:33 北京晚报

  瑞士民法典

  该法第722条“所有权的取得与交回”规定:遗失物交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赔偿全部费用及适当报酬的权利。

  日本遗失物法

  该法第4条“拾得者的酬劳金请求权”规定: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付不少于物品价格的5%,不多于物品价格20%的酬金。但国库和其他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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