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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 该法第722条“所有权的取得与交回”规定:遗失物交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赔偿全部费用及适当报酬的权利。 日本遗失物法 该法第4条“拾得者的酬劳金请求权”规定: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付不少于物品价格的5%,不多于物品价格20%的酬金。但国库和其他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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