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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新《国籍法》正式生效 首次承认双重国籍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4日 07:05 北京晨报

  晨报讯:2000年1月1日,德国的新《国籍法》正式生效。这部法律在德国历史上第一次有条件地承认了双重国 籍,将传统的确定国籍方式由“血统论”改为了“出生地论”。

  按照新《国籍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凡是在德出生的外籍人子女,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连续且合 法居留8年以上,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3年,其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待其成长至23岁后,必须在德国 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如果选择德国国籍,必须放弃其它国籍,但只有当其拥有的非德国国籍不可能放弃的前提 下,才允许其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此外,目前10岁以下的在德外籍人子女自1月1日起可享受与上述新生儿同等的入籍标 准。与此同时,新《国籍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外籍人申请加入德国国籍的条件。

  德国虽然不是移民国家,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外籍人目前占据了德国人口的9%。资料表明,德国目前730万外籍 人中一半已经在德居住8年以上,1/5的在德外籍人是在德出生的;另外,由于外籍人的生育率普遍高于德国人,所以目前 全德有60万6岁以下儿童以及每年有13%的新生儿均是外籍人子女。按照新《国籍法》,这些人中将有近400万人以及 今后每年新出生的约10万外籍人子女将获得德国国籍,德国社会的民族结构将发生变化。

  德国第一部《国籍法》诞生于1913年,由于当时皇帝威廉二世推崇血统论,这部法律带有明显的种族主义色彩。 (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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