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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

评论: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罪责难逃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5月14日 13:26 文汇报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向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使馆发动导弹袭击,造 成了使馆馆舍的严重损毁和使馆工作人员的死伤,这一行径严重违背了举 世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严重侵犯, 是对12亿中国人民的公然挑衅。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必须按照中国政府的严 正要求对中国人民作出交待。

  一,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导弹袭击违反了使节神圣不可侵犯的国际法 准则

  使节神圣不可侵犯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准则,早在古希腊就有“使者 人身不受侵犯”的信条。使节之所以不可侵犯,一方面因为使节是沟通和 发展国际关系的桥梁,但更重要的是因为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使节就是派遣 国的化身,侵犯使节就等同于侵犯派遣国本身。于是,从古至今各国都严 格遵行使节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使之成了国际法领域内极为重要的习惯 法规则。

  1961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为明确使馆 及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该公约第22条规定“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第 29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虽然公约的这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 接受国的,但就这些规定赋予使节不可侵犯权的目的和本意而言,它们同 样也拘束其他任何国家。《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使馆不可侵犯 和外交代表不可侵犯准则不仅适用于接受国,也适用于任何第三国。

  国际习惯法中的“使节神圣不可侵犯”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 规定的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的不可侵犯等的基本含义是,有关国家的官员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且必须承担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的步骤 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有关国家不得逮捕或拘押外交代表,对外 交代表应特示尊重,采取一切适当的步骤以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或 尊严受到任何侵犯。概而言之,这些规定对有关国家提出的要求有二:其 一是不得冒犯使馆和外交代表;其二是应尽力保护使馆和外交代表免受任 何侵害。

  北约军事集团用导弹攻击中国使馆,打死打伤我使馆人员,是严重侵 犯使馆和外交代表的行为,明显地违反了上述国际习惯法中“使节神圣不 可侵犯”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以及“外交 代表人身不可侵犯”的规定,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则的行为。在国际关系 史上也曾出现过各种各样违反使节不可侵犯准则的事件,比如,接受国政 府官员强行进入使馆馆舍进行搜查的事件,接受国政府未尽保护责任,而 致使本国国民闯入使馆扣押外交代表作人质的事件,或致使发生本国国民 袭击使馆和外交人员事件等。但还从未有过像北约这样加害国(国家集团 )直接使用武力攻击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恶劣情形。因此,北约的行为可以 称得上是世所罕见、闻所未闻侵害使馆和外交人员的事件了。

  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导弹袭击行为是一种侵略行为,也是北约国 家集团所犯的国际罪行

  诚如前述,使馆是派遣国的化身,对使馆的任何攻击行为,就是对派 遣国本身的攻击行为,就是对派遣国主权及主权尊严的侵犯。所以,北约 对中国使馆的攻击行为就是对中国主权及主权尊严的严重侵犯。

  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1条规 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包括“国家集团”)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 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 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虽然,该“定义”第3条所列举的侵略行为并 不包含武力攻击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情形,但“定义”的第4条明确说明第 3条“列举的行为并非详尽无遗”,可以由联合国安理会断定某些行为亦 构成宪章规定下的侵略行为。由此可见,北约导弹攻击中国使馆的行为可 以被认定为侵略行为。理由是,《侵略定义》对侵略行为的界定主要依据 两个要素:一是使用武力;二是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而北约的攻击行为既属使用武力的行为,又属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显然 已符合了《侵略定义》第1条中关于侵略的基本条件。

  1979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 第19条第2款规定,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 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 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罪行。其第19条第3款规定,国际罪行之一为 严重违背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侵 略的义务。根据以上规定,既然北约导弹攻击行为属于一种侵略行为,那 么其行为也就必然属于国际罪行。在“条文草案”之下,侵略行为不是一 般的国际不当行为,而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即国际罪行。作为 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必须承担与其行为相当的严重的国际法律责任。

  三,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所谓“误炸”绝对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的借口

  在5月7日导弹攻击中国使馆事件发生后,北约发言人口口声声称“误 炸”。先且别论“误炸”的理由是否成立,在国际法上所谓“误炸”绝不 可作为加害国推卸责任的根据。

  1979年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规定,一国国际不当行为的要 素为两项:其一,由于某一作为或不作为而构成的行为按国际法规定可归 因于该国;其二,该行为构成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按这两项要素衡量, 北约的导弹攻击行为构成应负国际法律责任的国际不当行为。首先,在国 际法上军队的行为完全可以归因于军队的派遣国,由派遣国负责;其次, 北约的行为既违反了公认的使节神圣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准则,违反了不侵 犯别国主权的原则,违反了禁止侵略的国际义务,其行为的违法性是不言 而喻的。

  那么,北约的行为是否属于排斥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呢?也就是北约的 导弹攻击行为是否属于《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31条所规定“不可 抗力”呢?正如国际上许多正义人士所言,这种高精确度的激光制导导弹 连续三枚“误炸”中国使馆的说法就十分令人怀疑,根本不能成立。所谓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指的 是由于客观上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的损害,而非行为人主观上的 故意或过失因素而造成的损害。显然,行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 损害是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排除责任的。

  根据国际实践,北约对此导弹攻击事件必须就对中国主权及主权尊严 的严重侵犯进行正式的赔礼道歉,还必须就中国使馆损失和使馆人员的伤 亡作出充分赔偿。

  综上所述,北约对中国大使馆的导弹袭击事件是一起严重违反国际法 的行为,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已构成北约国家集团的国际犯罪行为,其 必须就此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我们应当看到,北约对中国使馆进行 导弹袭击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北约一系列违反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行为和其不良图谋的有机组成部分。自原苏联解体以后,以美国为首的北 约军事集团,一方面积极发展新成员,扩充其势力范围;另一方面,肆无 忌惮地介入他国的内部事务,寻找各种借口对他国进行军事干涉和武力攻 击。从其介入科索沃纷争,到对南联盟的狂轰滥炸;从其不顾战争法规, 袭击南联盟的民用设施和平民,到导弹袭击中国驻南联盟使馆。这一切行 为都不符合国际法准则,都是对国际法的肆意践踏。在北约军事帝国的眼 中国际法就不是法,强权即真理;看不惯的国家就要加以肢解,对捍卫主 权的国家就进行武力攻击。北约已不再是原先意义上的防御性的军事集团 了,它已自认为是能够主宰整个世界的霸主。北约的所作所为给世界各爱 好和平国家的警示是:这个凶恶军事集团为了实现其独霸天下的野心,是 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敢于破坏任何国际法准则的,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 足够的警惕。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公法教研室主任丁成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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