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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安厅要求迅速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2日12:23 河北日报

  本报讯 为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公安厅于3月20日发布了关于清理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

  通告指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气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电击枪、防真枪和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花爆竹、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种枪支和各类爆炸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使用或者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任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通告要求,凡有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进行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投案自首并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凡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中,发生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被抢劫、抢夺和其他事故的,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从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通告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严惩。

  同时,省公安厅公布了举报电话(0311)3033941—203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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