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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割舌”事件打人干警被判缓刑合适吗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2日06:38 中国青年报

  新华网3月26日报道,备受媒体关注的山西岚县“割舌”事件,日前有了初步处理结果。涉嫌对受害人李绿松刑讯逼供的岚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容光、干警杨四成,一审分别被以滥用职权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此前,本案受害人李绿松由于在公安局受到虐待被送往县医院,当时极度衰竭,不能站立,消化道出血,水电解质代谢、酸碱平衡紊乱。受害人曾经面临生命危险,相信大多数人也会认同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性。而如此一起案情清楚、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却只被判缓刑。这
种判决结果,使人不得不产生对缓刑适用的怀疑。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是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就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不用收监的方式限制自由,而是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间内,他和普通人一样生活,只要他不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如定时向有关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等),当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从人身自由方面看,被判缓刑的罪犯和正常人并无多大区别。设立缓刑制度,立法者的本意,是通过温和的刑事政策挽救改造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但正是这种“温和”,成了许多罪犯追求的目标。因为,判了刑而不用坐牢,傻瓜都会知道其中的好处。现实中,随着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现象的出现,缓刑的准“非处罚性”也成了这些人被判刑后的“优惠待遇”。

  相对于李绿松之类普通民众而言,公安局的副局长应该是具有“身份”的人。如果是李绿松无故将副局长打到“极度衰竭”的地步,等待他的,很有可能就不是这样的刑罚了。我们本来不承认特权的存在,但是,这个活生生的判决却提醒人们要警惕这一点。

  类似上述判决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笔者曾留意过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后的判决结果,发现缓刑的适用频率高于普通人。有关内部统计资料也表明了这一点。同为罪犯,待遇却迥然不同,特权的影子,还是走进了刑事审判的大庭。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对于犯罪人的定罪和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指的事实,是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其他什么事实。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量刑时,应当只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但是,上述判决却明显地把不属于量刑应该考虑的情形考虑进去了。

  我不知道,本案的判决在司法工作人员中会引起什么样的反响。但我知道自己的想法,那就是:假如我是司法工作人员,我就觉得这个判决是为我在壮胆。我要是再坏一些,还会这样想:只要不打死人,大不了判个缓刑。

  对司法工作人员故意犯罪而滥用缓刑,可能助长犯罪的势头。试想,对犯罪嫌疑人的逼供和虐待,多数情况下会取得案件的“突破”,从而获得奖励甚至升迁的机会;而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又是如此之小,再加上缓刑的最终“把关”,在客观上能不起到鼓励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犯罪的作用吗?

  其实,我国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作了比普通人更严厉的规定。例如第247条和248条规定刑讯逼供或者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要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但是,有的判决实例看起来显然不是“从重处罚”,而是相反。前不久陕西渭南法院对一起监狱长指使属下开枪残忍杀害犯人的有期徒刑判决,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

  这种厚此薄彼的判决,损害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尊严,更损害了民众对法律和司法裁量的笃信。(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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