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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在深圳遭封杀 《南方都市报》社发表声明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1日23:4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南方都市报》社就深圳市报刊发行局等单位以统一配送等为名,限制和禁止该报在深圳地区自由发行并在有关媒体发表声明歪曲事实,推卸责任事宜,授权律师发表声明如下:

  一、作为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主办的一份综合性日报-----《南方都市报》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全国统一刊号,依法享有在全国公开自由发行的权利。

  二、深圳市报刊发行局于2001年4月30日发布的《通告》声称:“为了从源头遏止各种黄色、反动、非法出版物进入邮政报刊亭和各报刊零售点……决定从5月10日起,销售报刊必须由深圳市报刊发行局统一配送”。5月6日该局又向深圳各报刊亭零售点下发了同一内容的通知,并以深邮报刊(2001)23号文件发出了“关于要求停止对我局报刊亭配送《南方都市报》的函”,限制和禁止该报的自由发行及合法销售,深圳市报刊实业发展公司还违法对有关经营者进行处罚,其行为使《南方都市报》的声誉和形象遭受严重损害,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三、深圳市报刊发行局等企业是经营报刊发行的邮政公用企业,有义务保证各合法报刊自由发行。深圳市内邮政报刊亭即便属其设立,也无权限制其承包经营者自由销售合法刊物。

  四、深圳市报刊发行局等单位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垄断当地报刊发行市场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竞争之目的,侵害了其他处于公平竞争地位的经营者本应获得的公平竞争机会和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南方都市报》就该局等单位损害报社声誉及形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利。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团:钟闻东、陈庭立、陈曦

                  2001年5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法通则》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三、《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第四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业商品;

  (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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