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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杨剑昌一案重审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4日 13:28 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庄求实)深圳市泰明国贸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明公司)诉杨剑昌侵害名誉权一案今年五 月被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昨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

  杨剑昌昨日在法庭上的新观点是:泰明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该公司1997年在深圳市 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查明,该公司是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的。杨剑昌说, 该公司是家假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谈不上有名誉权,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还未进行吊销的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泰明公司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是日,泰明公司没有委托律师,仅有一名自称是员工的代理人,他对假公司问题避而不答。

  开庭前,记者曾电话采访深圳市工商局有关部门证实,策划泰明公司的彭氏兄弟(指彭海怀、彭海生)在深圳注册的 20多家公司,皆因涉嫌假注册、假验资报告而被立案调查,目前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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