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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关部门组织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日 16:3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邱小红)“子不教,父之过”。昨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次规 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将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为此,广州市 昨日召开了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讨会。

  会上,广州市教委副主任姚继业指出,据公安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人数比 例逐年增加,其中初中毕业生及高 中中途辍学流失的学生有犯罪行为的占很大部 分。他指出,防止青少年犯罪,家庭和学校是关键。

  据介绍,昨起正式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迄今世界上第一部专门 预防犯罪的法律。该法规定,未成 年人“夜不归宿”(特指未经父母或其他监护 人同意),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放任不管,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因此受到 公 安机关的训诫。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 职教师”。为此,执信中学昨天专门与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让律师成 为该校学生们的课外辅导员,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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