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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澳门消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法案,已提交特区立法会准备审议。该法案规范 永久性居民身份的10项界定,不符合该10项界定的依法获准在澳门居留的人士为非永久性居民。 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永久性居民如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连续36个月以上,即丧 失居留权,但有权自由进入澳门特区,不会施加任何逗留澳门特区的条件。通常居住是指合法在澳门居住,以澳门为常居地。 倘是非法入境、非法在澳门逗留、仅获准逗留、以难民身份在澳门逗留、以非本地工人身份在澳门逗留、属领事机构非在本地 聘用的成员、在本法律生效以后根据法院的判决被监禁或拘留、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属于在澳门逗留。 相关报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宣誓可以使用汉语或葡萄牙语 相关报道: 澳门回归通信保障方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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