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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旦消费者被认定受到精神损害,给其带来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将被要求给予消费者至少5万元以上的 精神赔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下午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为切 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了这一严厉措施。 据介绍,对消费者精神受到损害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界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为了 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省人大常委会在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 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此次通过的实施办法还对消费领域有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相关报道: 消委会指出非正当消费行为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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