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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赖颢宁)昨天,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对韶关民警蔡和生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蔡和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蔡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而被害人家属则提出要抗诉。 法院对犯罪情节认定如下:被告人蔡和生为了拜祭祖坟助兴,便走上坟前,右手从腰间拔出所佩带的“七七”式手枪,上膛后即向天鸣枪祭祖,第一发子弹打响,第二发卡壳,被告人蔡和生将卡壳子弹取出后并重新上膛,继续向天鸣枪发射四发子弹后,被告人蔡和生误认为手枪内子弹打完,遂用右手握枪往下放回腰部途中,无意扣动手枪板机,致使手枪内一子弹击发,当场击中参与扫墓的蔡彦杭胸部。 当时在场目睹惨剧发生的蔡氏族人蔡华炽、蔡建华指出,此认定情节与事实不符,罪犯蔡和生放弹并非枪支走火,而是有意四周开枪。他们在案发后所作的证言没有被采用。死者父亲蔡有华据此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轻,将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死者亲属索赔124万元 公安分局成第二被告 宣判结束后,蔡有华立即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向罪犯蔡和生索赔204万元,其原工作单位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分局成为第二被告。此案被当场受理。 法律工作者表示,国家执法机关成为民事诉讼被告实属罕见。而蔡有华的代理律师植伟业称,由于公安局没有对枪支进行严格监管,枪支管理有漏洞而酿成命案发生,其行政管理上的失职行为与本案有因果关系,故应与罪犯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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