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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和王海在大连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30日09:28 新华网

  新华网大连8月30日专电(记者阎平) 大连津成电线电缆销售中心总经理助理林成昨天在情况说明会上说,全国关注的“津成”与王海之争如今已水落石出:“津成”8月28日接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他们在官司中胜诉。

  记者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00)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上看到:西岗区人民法院在调查后认为,被告南方日报社在其子报《南方周末》刊登的《“幽灵”线缆厂家大连现形》一文及题下照片,直指原告经营场所为“幽灵”现形地,把原告描述成销售伪劣线缆产品的企业,其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形象,侵犯了原告做为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因该文章系由被告王海参与调查形成,并以被告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提出了调查报告,对文章失实内容负有直接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款、第(十)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方日报社、被告王海、被告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方周末》公开向原告大连津成电线电缆销售中心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被告南方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津成电线电缆销售中心声誉损失3万元。

  三、驳回原告大连津成电线电缆销售中心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南方日报社、被告王海反诉请求。

  案件诉讼费7110元,反诉讼费1050元,共计为人民币8160元,原告大连津成电线电缆销售中心负担1110元,被告南方日报社负担2860元,被告王海负担2190元,被告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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