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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规范各类科技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5日 09:55 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月4日电:(记者金振蓉)科学技术部部长朱丽兰最近发布了科技奖励条例的三个配套规章,即《国家科 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这些实施细则和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使现有科技奖项大大减少。

  迄今为止,国家级奖励只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中授奖额度最高的为我国首次设立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奖金 数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之中5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针对现在部门和地方层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的问题,细则和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 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内容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细则和管理办法还规定,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 技术部审批,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奖励名称冠以“中 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地方性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社会力量设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活动中若收取费用的,由审批机关没收所收取的费 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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