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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签与标识分为两国 消费者状告庄胜崇光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7日 17:03 北京晚报

  本报讯:因商品价签与标识不一致而引发的计某状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买卖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日前, 宣武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庄胜崇光将计某所购3种商品予以退货,并返还计某货款4238元;计某一次性返还庄胜崇光礼 品券280元。

  原告计某在向法院起诉时声称:6月21日,他到庄胜崇光6层文教用品柜台分别购得日本产蜻蜓牌小胶棒10 7个、大胶棒120个、修正带106个,上述商品共计货款4938元。回家后,他发现这3种商品上写明的产地为“泰国 ”,与价签上所写的产地“日本”完全不符。他顿感受骗,于次日找到庄胜崇光要求讨个说法,可对方却说他们没有过错。因 此,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庄胜崇光将他所购商品全部退货,并增加赔偿经济损失4938元、报销交通费20元、赔偿 精神损失1000元。

  在法庭上,被告庄胜崇光答辩道:今年6月间,计某分3天6次到我商场购买日本产蜻蜓牌修正带、大胶棒、小 胶棒,共计货款4938元。根据我商场促销规定,计某领取了980元的礼品券。计某声称其所购商品系泰国产而非日本产 ,不是事实。蜻蜓牌商品的原产地确属日本。

  法院认为:庄胜崇光所售商品的价签与标识不一致,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 过,因有关证据表明上述商品的产地确属日本,所以该行为并不属于欺诈。审理中,庄胜崇光表示同意退货并要求从货款中扣 除计某用礼品券折价的款额,法院准予。计某应将其余的礼品券额返还庄胜崇光。至于计某要求庄胜崇光增加赔偿经济损失4 938元、报销交通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因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韩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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