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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模特状告律师“非礼”始末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2日 15:14 南方都市报

  11月23日,待业青年罗女及某专修学院学生黄女一齐将广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文化传播公司法律顾问李先 生告上了法庭。罗女在起诉书中称,她在某文化传播公司任职,今年10月28日上午,李某在办公室将门反锁后,以考察她 是否适合做模特为由,诱骗她将外衣和内衣脱掉,并上前用手抚摸她的身体。接下来,李又让罗女脱掉裤子,并且自己动手拉 扯和脱她的裤子。这时,罗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并开始反抗,李才罢手。原告罗女还称,在此之前,被告还曾于25日、26 日两次以谈工作为名将她带到办公室,然后故意用手去抚摸她的胸部。

  原告黄女在起诉书中称,10月28日下午和30日下午,李某还先后两次将她带到办公室对她进行非礼,并强行亲 吻她的脸。两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她们的人格尊严,侵害了她们的名誉权,要求被告书面道歉,分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 万元和8万元。

  李某在答辩状中则称,他从未非礼过两位原告。原告之所以在诉状中告他非礼,是在她们与公司发生退培训费的矛盾 纠纷之后,他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这场纠纷时,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就捏造“非礼”的事实来报复他。原告在诉状所谓的 “非礼”事件,是原告本人通过记者传播出去的,与他毫无关系。因此,他也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11月30日,李生还将连续报道此事的某新闻媒体告上了法庭。李在起诉书中说,该媒体只听信投诉者单方面的言 论,还没有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就用肯定的语气及“色狼”、“大色狼”等词句,指名道姓大肆宣扬和报道,误导读者,严重 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李某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 失费1万元和经济损失50万元。(李有祥王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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