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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的高中生陈某因不满学校将其争得的荣誉“送”给他人,将母校武汉四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桥口区法院5月3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现已转学的陈某称,去年5月,老师把他叫去说,学校费了好大劲为他弄了个名额,让他代表另一学校的袁某参加全市中学生运动会三级跳和跳远两个项目。当时他表示不愿代人参赛,老师提醒他在校犯过两次错误。他只得带着填着别人的名字却贴着自己相片的运动员证参加了比赛,最后在两个项目中都获得冠军,且两项成绩均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学校最后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发给了袁某。 事后,陈某听说国家二级运动员升学或招考可享受一些优惠待遇,故认为是学校使他失去了“国家二级运动员”的证书、荣誉及可由此享受到的优惠待遇,极大损害了他的身心。 庭审中,校方对陈某代人参赛的事实无多大异议,但辩称:陈某并无参赛资格,是他多次向教练提出要求,学校为了给他一个锻炼的机会才让其冒名参赛。 陈的法定代理人陈母对此提出异议:陈是武汉四中的体育特长生、1998年区运动会三级跳冠军,难道还不够参赛资格? 法院将择日宣判。 相关报道:高三“分流”:北京大学生状告母校 大学生刘兵状告母校天津轻院引发争论 毕业四年未获学位 成都一博士状告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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