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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王海‘假打’事件”告诉国人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1日 05:40 辽沈晚报

  新千年伊始,1月4日,本报以一版整版篇幅刊发了长篇通讯《王海‘假打’?》,“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轰动 效应”(《中国青年报》语),大江南北、万千民众对此无不予以极大关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传媒更是闻风而 动,转载、追踪、评论、直播、网上对话各显神通,一时间,街谈巷议,沸沸扬扬,有媒体将这一事件直白地称为“2000 年第一丑闻”(《南方周末》语)。

  时至今日,“王海‘假打’事件”的内幕已真相大白。那么,作为首家揭露这一事件真相的媒体――辽沈晚报, 我们觉得,现在已经到了从更高层次上、理性地思考一下:为什么在举国一片打假声中,会发生这样一幕闹剧?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不断成熟、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王海‘假打’事件”,应当从哪些方面给国人以什么样的警醒与启示?这 正是本报推出这一报道的初衷与目的。

  一、“王海‘假打’事件”之来龙去脉

  1999年12月27日,客居沈阳的四川青年李长兵(化名)拿着一纸据称是与王海签订的合同和一盘与王海 对话的录音带来到本报,他说这份合同是他以一售假者的名义与王海签订的,其目的是让王海在保护其售假的同时去打击另一 同类售假对手,且王海在与其签订合同后收了他的2万元钱。“打假英雄”竟与造假者通弊合作?李长兵提供的消息自然引起 本报的注意,本报决定彻底弄清这一事件的真相。

  在派记者与李长兵共赴京城与王海对质之前,本报详细地向李长兵询问了其与王海签约的内情。

  据李长兵讲:他于1999年11月20日拨通了王海的电话,告诉王海,自己是一个低压电器的经销商,主要 靠销售假冒伪劣电器牟利,但现在一个实力比自己强、同样是销售假冒伪劣电器的经销商占了其地盘,希望通过王海的力量对 对手进行打击,由李长兵负担费用,但要王海保证李的利益在打假中不受丝毫损失。王海在得知被打击者有100多万元的假 货时,当即应允,并约李长兵进京面谈具体事宜。

  12月5日,王海与李长兵在京经过协商签订了“合同书”,其内容包括李长兵向王海提供被打击者的一些情况 ,王海负责找媒体曝光,协调有关部门立案处罚。李长兵在签订合同后须交2万元定金。此后,王海找媒体每曝光一次,李长 兵须交上2万元,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李长兵也须每次交足至少2万元。据李长兵讲,若按照合同上的规定操作,自己要付出 十几万元。

  此后,李长兵多次与王海通话,要求将“双方都是售假者,在打击对手时,要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写入 合同,均被王海拒绝。这一期间的通话,李长兵都做了录音,本报记者在听到的录音中证实了李长兵的阐述属实。

  花2万元钱为了套出一个黑幕,李长兵的动机也自然受到了本报的怀疑。李长兵对本报的解释是“我为了出名” 。但为保证新闻的真实性,本报要求对李长兵的真实身份等进行核实,于是,李长兵于12月28日向本报提供了他的身份证 ,其姓名为王敏。他自称目前没有单位,只是靠为企业“打假”而谋生。记者也随王敏去了他在沈阳租住的房屋。随后,本报 与王敏达成口头协议:王敏保证将这一独家新闻披露给本报,本报依照惯例,在王敏没有主动公开身份之前,不向外界透露其 住址、真实姓名,不向其他媒体提供新闻来源。

  为进一步证实录音中与王敏对话者是否是王海,2000年1月2日,本报记者与王敏赴北京顺利地见到王海, 在本报记者与王海的亲自对话中,进一步证实了王敏提供的情况属实。本报遂认定此事件新闻主体成立。

  1月4日,《王海“假打”?》一文在本报头版发出,各家媒体从新浪网上获悉这一惊人的消息。当日下午,本 报记者与《北京晚报》记者在京采访了王海。王海承认本报报道“基本上都是事实”,但他对此事有他的一套说辞。王海称一 开始他就怀疑“李长兵”系一家叫作“津成”的电线电缆公司的人,因为“津成”刚在大连等地遭到王海的打击,王海断定是 “津成”派人来算计自己。因王海当时还仅仅是猜测,本报在第二天的报道中未提及“津成”。王海对他收2万元钱的解释是 将计就计,要通过这种方式搞清“李长兵”的目的,最后连“李长兵”一窝端。

  1月5日零时25分,王海在午夜将电话挂进本报夜班编辑室,除对本报《王海“假打”?》一文中几处认为“ 不妥当”外,再次表示报道的情况“基本属实”。随后,王海详细地描述了“李长兵”与之签约的前后经过,再次重申其收2 万元钱是要“将计就计”的目的。最后,王海希望本报尽快调查“李长兵”这个人。

  同日,王海通过互联网向全国新闻媒体发出题为《谍中谍》的自我辩白书,详细阐述了其与“李长兵”签约的经 过,证明其“之所以这么做纯为将计就计”。

  同日,李长兵在接受其他记者采访时重申其揭露“王海假打黑幕”是希望借此出名,并称手中还有王海“假打” 的其他证据。

  与此同时,《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等京城媒体开始在显著位置报道由《王海“假打”?》一文引出的相 关报道,“王海‘假打’事件”渐成媒体焦点。

  1月6日,情况突变,“李长兵”终于抛出王海“假打”的“重磅炸弹”。“李长兵”在京召集了十余家新闻媒 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开会前几十分钟,本报方得知化名李长兵的王敏果如王海所料为“津成”人,系“津成”电线电缆公司 沈阳分公司经理,“津成”公司负责人就隐瞒王敏真实身份一事向本报表示了道歉。在新闻发布会上,“津成”公司负责人宣 称,王海因受“津成”竞争对手的雇用,对“津成”进行造谣中伤般的非法打击。尤其是南方一媒体在其严重失实报道中竟将 “津成”这样一个实力雄厚、生产正规、产品取得国际质量认证的公司说成“设备简陋、杂草丛生”的造假窝点,其给企业带 来了不良影响,已造成企业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津成”称考虑通过司法途径消除影响太慢,遂决定于12月 1日用5万元“摆平”王海。孰知,王海收了钱后反而大张“狮口”,竟索要40万元,在被逼无奈之下,“津成”想出让王 敏化名李长兵,以一售假者身份与王海签约,声称打击另一售假者,以此欺诈之计来引起媒体的注意,实现在京城“倒王”而 恢复自己声誉的目标。在会上,“津成”向各媒体记者播放了王海向其进行“敲诈”的录音带。同时,“津成”也坦言自己的 产品确有质量问题,只不过在同行业中尚属优秀,非王海所言的假冒伪劣。

  同日,王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打击“津成”纯系因人举报,绝非有人雇用。12月1日,当“津成”送来 5万元时,因当时放在一大信封中,且“津成”人扔下就走,故在不知不觉中才“收”了这5万元。于是,王海称他便“将计 就计”,让“津成”快些再次送钱来,到时可将“津成”人赃并获。王海承认在整个过程中他并没有报警,因为他想亲手抓住 “津成”的人。他称这为“见义勇为”。

  同日,包括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羊城晚报等各大媒体均对“王海‘假打’事件” 进行了关注。这一事件已成大众关注焦点。

  1月7日和8日,本报记者及北京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分别暗访了位于天津静海的“津成”和河北任丘的“津成” ,通过对王海及南方某媒体描述“津成”情况及所举证人的一一回访,所见所闻表明,“津成”公司确为有一定生产规模,有 合法生产证件,且为当地骨干企业的合法企业,虽生产经营及产品质量也有问题,但这与王海及南方某媒体的报道却颇有出入 。

  1月7日,王海再次通过互联网向媒体发出题为《黑幕》的自我表白书,称要开记者见面会“澄清事实”。

  同日,“津成”来到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分局北新桥工商所,投诉王海开办的大海公司超范围经营和不正当的企业 化打假行为。北新桥工商所受理了“津成”的投诉,并准备深入了解。

  1月11日,王海召开了媒体“盼望已久”的新闻发布会。在“揭开黑幕,谁是真的护假者”的巨幅横额下,王 海掷地有声地高喊:“要把津成公司和《辽沈晚报》推上被告席!”然后向与会者散发了材料。在新闻发布会上,王海除不厌 其烦地一一展示其先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的打击“津成”制假售假的证据外,王海语出惊人,称就算是真的“黑吃黑”也不 违法,对社会也没什么危害。他以两个黑帮火并做比,并称“即使我真的要了那5万元,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这钱是对方给 我送来的,不是我要的。”当晚,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节目,对王海这一段难以让人信任的辩解进行了报道。1月12日 ,《北京晨报》也以“是打假新招,不是假打丑闻”为题,进行了报道,对王海新闻发布会的评价是“老生常谈,了无新意” 。

  1月12日,本报就王海毫无根据地怀疑本报与“津成”有“黑幕”一事发表了《严正声明》,表明本报公正、 客观、真实进行报道的态度和与“津成”无任何利益关系的事实,并保留对王海依法起诉的权利。同时,成立了律师团准备在 法庭上对王海的无端指责进行驳斥。然而王海当日未将诉状递上法庭。

  1月13日,针对王海的辩词,津成集团也再次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意在进一步证实王海决非“将计就计”,而 是在敲诈企业。在发布会上,“津成”声称其已将王海和南方某媒体告上法庭,以期挽回“失实报道”带来的损失。

  当晚,王海如约在“搜狐”网上,与网民交流“吃黑”事件。然而,网民诸多提问让王海应接不暇,以至于与网 民在网上发生了语言冲突。《北京日报》报道中称:“90分钟的网谈,王海什么问题都没有澄清”。

  1月14日,王海在一篇《意外》的网上文章中,一改发布会上对本报的指责,文章中说:“难道大家没有看出 来,《辽沈晚报》是对本人和大海公司的最大支持吗?……本人认为《辽沈晚报》的本意乃是假借与‘津成’合作、打击王海 之机揭开‘津成’的造假、售假面目而已……为了打击造假的‘津成’,《辽沈晚报》不惜以牺牲‘自身清白’为代价来达到 ‘打假’的目的,其行为是多么伟大、高尚!”

  鉴于王海与本报多次接触中,言语多有前后矛盾的现实,本报又于17日再次发出特别声明,重申本报推出这一 报道的社会意义,绝非针对某人或某企业,本报将一如既往、光明正大地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绝不搞任何“私下交易”的明 确态度。

  其后,国内数百家媒体对此纷纷予以报道、评说,可谓轰动一时。

  二、“王海‘假打’”缘何演变为引起世人关注、争议的事件的

  沸沸扬扬又一波三折的“王海假打”事件如前文所述已基本清楚,那就是:王海对产品质量确有问题但在同行业 中却也说得过去的正规厂家‘津成’公司进行了“打假”。“津成”为消除影响,想用钱来摆平王海;孰料王海却将计就计地 先拿了5万元后,还要40万。这下,双方就都欲罢不能,一场尔虞我诈的“谍中谍”、“套中套”演绎成了看来跌宕起伏、 一波三折的“王海假打事件”,将本应是光明正大、无可非议的“打假”行动变成了一场双方互施“阴谋”的“黑吃黑”的“ 间谍”战。

  首先来看“津成”。作为一个有相当生产能力的电线电缆企业,无论是从其自我表白、有关部门的佐证,甚至与 其毗邻的被王海称之为“被‘津成’盗用其厂房拍成宣传图片以混淆视听的七局电缆厂”的反证,还是从包括本报在内的几家 媒体的实地暗访,均表明“津成”绝非王海所言仅是一个几乎没有什么生产能力的“幽灵”公司,而是一家有多年生产经验、 在工商部门注册认可的当地骨干型企业。然而,虽是如此,“津成”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却是不容置疑的。固然“津成”可以 用没有任何企业的生产能够100%的没有质量问题,和电线电缆行业目前普遍存在产品合格率低的问题来替自己辩护,但从 王海送交其产品到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来看,“津成”产品质量确有问题。于是,连其负责人也不得不承认,“我们的产品合 格率只有80%”,也一直没能拿出权威部门结论来证明由王海送交北京产品质量监督所的其产品的不合格结果为虚。

  既然你的产品有了问题,被人家指出来了,你就应该首先在自己的产品质量上狠下功夫,提高产品质量,让人心 服口服。至于认为自己是如何冤枉,王海此举如何卑劣,媒体报道如何失实,均应通过正常渠道为自己辩护,也可以通过正常 的司法途径来解决,以正视听。这些都是无可指责的正路。

  但是“津成”并没有这样做。

  首先,按“津成”的说法,他们是在考虑如通过正常司法途径挽回王海及媒体给其造成的恶劣影响时间太慢的情 况下,以图用钱来“摆平”王海,于是出现了去年12月1日,也就是使人们产生极大争议的王海收取5万元事件。姑且不论 “津成”是否有意,但这实际上,也是“津成”精心为王海设置的一个“陷阱”:只要你拿了钱,就得为我恢复名誉,否则你 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孰料,王海不仅拿了5万,还想要40万,这使“津成”彻底铁了心设套“倒王”。于是,一盘铁证如山的所谓 “王海敲诈津成公司”的录音带“诞生”了,成为日后“津成”掀起所谓的“倒王”热潮的致命武器。

  但光有一盘录音带是远远不足打倒在人们心目中一直被誉为“打假英雄”的王海的,而且因与自身的利害关系也 难以引起公众的注意,也尚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以消除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对王海“打假英雄”形象的认识。于是,“津成” 再次设计,让王敏以“李长兵”这个售假者的身份向王海求援来了。

  尽管事情并不像“津成”预想的那样顺利,王海无论如何也不肯应“李长兵”所求,将“双方都是售假者,乙方 (指王海)必须在打击对手的同时保护自己”这一条款写进合同,但毕竟拿到了由王海亲笔签名的合同书和王海收付2万元订 金后给“李长兵”开具的收条,且整个过程又有录音带为证。

  如此这般,“津成”“倒王”可谓时机成熟了。有自己遭受王海“黑吃黑”“假打”后被“敲诈”的亲身经历, 又有“素不相识”的“李长兵”与王海签订“假打”合同的强力佐证,“津成”决定以自己的遭遇来唤取人们的同情,最终达 到“倒王”而为自己正名的目的。

  再来看看王海。就其自称的根据举报者举报而去打击“津成”的伪劣产品之说,应称得上还是光明正大、无可非 议的。但随后的发展就不妙了,因为他轻易就“掉进”了“津成”设下的陷阱。

  当然了,王海自有他的一套说法:当时不知道“津成”留下的纸袋内是5万元钱,直到“津成”的人走后,打开 纸袋才发现钱,于是,将计就计就先收下。同时也给“津成”设下一个“圈套”,谎称向“津成”索要40万元,并催促其火 速交钱,然后待“津成”的人送钱时亲自动手,对其来个人赃并获。

  姑且假设王海之说属实,但王海却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津成”的5万元,实实在在地到了你王海手里,但在 这件事由“津成”揭露出来之前,你一不交公,二来绝口不提,这样,你事后的解释如何服众?你又有何证据证明你不是为了 敲诈“津成”,而是为了抓“津成”来个“人赃并获”?于是,“津成”确有5万元在王海手中的证据和王海亲口对其“敲诈 ”的录音便宛如一张大网将王海“套牢”,无论王海做何解释都显得苍白。

  于是,王海从此便陷入一个怪圈:越想“澄清事实”,人们对其的疑问越多。对于在其所谓“津成”向其行贿的 过程中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之说,王海只是说由大海公司将计就计、自己抓“津成”之举属于见义勇为,随后,王海又强调:我 是个悲观主义者,做事总是把最坏结果想到;我有自己的底线;这件事我是横竖都有理。以此抛出自己独特的“黑吃黑”理论 :就算真的黑吃黑,也不违法,对社会也没什么危害;就如两个黑帮火并,一方把另一方打死了,不管主观动机如何,都对社 会有利。甚至王海称“即使我真的要了那5万元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这钱是对方给我送来的,不是我要的。”综其所述,王 海实际上也就是肯定了“黑吃黑”的存在及其合理性。

  王海的这番“议论”一下子引发了众多媒体及读者的非议,于是,尽管王海一再辩称自己收5万元是将计就计, 收“李长兵”的2万元定金同样是为了抓个“人赃并获”,是设了个“套中套”,但人们对这些已不再感兴趣了。说白了,人 们就是认为你王海反正迟早都是会“黑吃黑”的,这就够了。于是,一向以“打假”闻名的英雄形象开始倾斜、坍塌,正是这 种强烈的反差才使“王海‘假打’事件”变得如此引人关注。

  如果回过头来再看一看王海“上套”的经过,还会发现,从王海当初收到5万元起,按王海自己的说法,他就已 经意识到这是个圈套、一个阴谋。那么,王海自始至终,却既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向公众说明,按其所言要设立一个圈套 把“津成”反套进来。包括与“李长兵”签约一事,也是要以圈套还圈套,以阴谋还阴谋。这番“高智商”的类似福尔摩斯侦 探小说般的“谍中谍”,不说人们似听“天方夜谭”般的难以置信,就是从道义来讲,人们也会为双方的相互欺诈,互施阴谋 而齿冷。设想一下,王海如果能在收钱当初便及时通知警方来处理,也许王海的“打假”英雄形象光环依旧。但这一切都是以 像王海所说的那样,其所作所为均系将计就计为前提的。

  通过对“津成”和王海双方在此次所谓“王海‘假打’事件”中互设陷阱、互置圈套的整个过程的分析,为何其 能在新千年伊始便引来全国大江南北诸多媒体的关注?为何人们对此事产生如此强烈的争议?谜底昭然若揭――就是因为作为 正规生产厂家的“津成”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王海真打也好,假打也罢,不是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问题,反而是用欺诈的手段对 王海施以报复;这就形成了在国人心目中一惯以“打假英雄”面目出现的王海却“收”了黑钱的局面;而王海又辩解说自己这 也是在设套抓人。于是乎,本来应是正常的、正大光明的一场打假活动竟演变为王海、“津成”两家在幕后大施阴谋的“谍中 谍”、“套中套”,演变为一场“黑吃黑”的闹剧。你用阴谋,我比你更阴谋,于是,双方一连串均不正常的行动终于引发出 一场社会各界均极力关注的“王海假打事件”,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思索与警示。

  三、是必然,是悲哀,也是无奈

  沸沸扬扬的“王海‘假打’事件”发展到了今天,王海与“津成”之间尔虞我诈般争斗的事件真相已无关紧要, 重要的是王海这个一直头戴“打假英雄”绚丽光环的偶像,为什么会陷入今天这种如此尴尬的境地,认识这一点,显得更有意 义,而且其意义远远大于前者。而要充分说明这一点,我们首先有必要对“王海‘假打’事件”进行全面地宏观审视,就可以 看出“王海‘假打’事件”的发生具有社会发展的必然性。

  其一,个人打假行为的趋利性已经为今天的“假打”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4年前,王海看到了《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中的那条“双倍索赔”的规定,受此启发,开始走上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之路。几年里,王海也因此成为了一个 传奇人物。“王海”成了个人打假的代名词,直到被誉为“打假英雄”。

  但是,对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在当时就已经引起了人们的争议,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对他给予支持,王海所以成 为“打假英雄”,只是因为个人打假的积极意义远远大于其消极意义。就其积极意义而言,在王海开始个人打假时,一方面中 国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差,虽然《消法》有关法律法规早已出台,但很多人还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另一方面,国家的法制环境正在完善之中,缺乏对造假和售假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王海的出现 无疑让对假冒伪劣商品深恶痛绝而又无可奈何的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适应了人们的心理需求。虽然王海个人打假的能力有限 ,对假冒产品的直接打击力量微乎其微,但是,王海个人打假的意义在于他的个人打假行为通过媒体的宣传,的确会起到唤醒 和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作用,而这个积极意义是远远大于其消极意义的。

  就王海个人打假的消极方面而言,王海个人打假采取的方式是知假买假,是以获得索赔为首要目的。知假买假有 “讹人”之嫌,尽管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与人们的道德规范是背道而驰的,自然是不能为公众所接受。但是,在广大消费者 对假冒伪劣商品深恶痛绝而又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人们忽视了这个消极因素,对王海的个人打假行为给予充分肯定,但是不管 怎样,这个消极因素一直存在,成为今年“王海‘假打’事件”的隐患。

  其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的矛盾导致企业经营不择手段。如果王海只停留在个 人打假,那么也许不会有今天事情的发生。1996年12月,王海的大海公司被批准注册,一方面向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专业 商品消费咨讯和有关法律方面的服务,另一方面,帮助厂家调查取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侵权行为。从此,王海打假已不再是 个人行为,而成为企业行为。而企业必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重要的目标;在这一点上,大海公司与其他企业是一样的。但与其 他企业不同的是,其他企业已形成行业,形成专业化,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受到行业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保证企业 在生产经营中不损害公众和社会利益。

  大海公司成立以后,王海在个人打假时被人们忽视和原谅的趋利性得到充分暴露,王海也在很多场合坦言自己的 公司就是为了赚钱。成名后的王海又呼拉拉地带动了诸多“王海”,“打假”成了一个行当。可问题是,“打假”这种中介机 构还没有成为一个行业,当然也没有行业自律来规范,缺乏监管机构,这就使出现的违背道德、违规操作的现象得不到来自行 业的处理。正如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所说:王海专业打假的职业与律师职业有某些相同的地方,都应当讲求客观、公正, 既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要维护国家利益、法律尊严。如果现在把王海放在一个律师的位置上,接受一个制假者的委托去打 另一个制假者是绝对不允许的,是违反职业道德的。

  王海如果真的“假打”,实不足取,但对其自身来说,却只能受到道义和媒体的谴责,可这种惩罚与追求利润的 动力相比,却显得十分苍白无力。所以说,任何一个行业都有产生、发展和壮大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单指企业数量的增多和规 模的扩大,也是一个不断加强行业规范经营的过程,在这个行业没有规范前,为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同程度地损害公众利益 是必然会发生的,许多行业的发展过程足以证明这一点。打假业也并不例外。

  其三,知假买假后进行打假的方式已不再为善良的人们所理解和接受。对于大海公司来说,更致命的是他的这种 企业打假行为不在《消法》的保护之列,利用“双倍索赔”获得利润的路已被堵死,“王海‘假打’事件”的发生因此成为可 能。

  王海曾在接受《人民日报・信息导刊》采访时说:“现在我们办了个大海公司,首要任务就是帮助企业搞品牌打 假,要说目的,主要是为赚钱,但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替企业打假,当发现所代理的品牌有被假冒的现象时,首 先会去找当地政府,代替客户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请求工商、技监、甚至公安部门出动,查封现场,然后起诉、索赔。如 果当地政府护短,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追究地方保护者的责任,从而把基层政府机构更紧地绑上了打假的战车。这不比零 敲碎打的个人打假效果好?”

  “市场经济需要规则,现在个人打假已不可取,产业化打假能够聚集起广大社会力量。如果全国出现几百家、几 千家吃打假饭的公司,制假售假者恐怕就会歇业了。再说,个人打假是打流通领域,而产业化打假是堵源头,前者连标都治不 了,后者则能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然而,事情发展并不像王海所设想的那样乐观。由于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王海已不再是单纯的为生 活消费购物的消费者,因此,其不再受到《消法》保护。近一两年来,王海不但没能把有关部门“绑上打假的战车”,相反, 王海的打假诉讼屡遭败诉。

  1998年6月15日,王海在上海虹口药业经营公司第五医药店购买20盒“菌必治”,他依据有关文件,要 求药店退还货款,加倍赔偿。经虹口区法院审理,作出王海败诉的一审判决。1999年7月26日,王海起诉河北省唐山康 乐医药器材公司售假冒“淋必治”一案,仍以王海败诉告终。1999年8月10日,王海诉讼北京华联商厦要求索赔也未得 到法院支持。

  历时一年的王海状告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庭庭长李春海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王海上诉、维持原判而告终。事情的经过是:1999年3月15日,南京市一家媒体刊登了《“红脸”法官李春海》的 专访,李春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王海是个假冒消费者,王海现象的实质是知假购假,购假索赔。”王海认为李春 海的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一审驳回王海的起诉,11月30日,南京中院维持原判。

  购假索赔是王海所设想的大海公司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就如同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的那样。但是,尽管知 假买假是否应该得到双倍赔偿,在法律界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经过这一连串的惨败,靠“知假购假,购假索赔”这个公式获 取利润已经被事实证明行不通了,公司经营状况当然不会乐观。王海在本月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他的公司曾在3个月内赔了 17万元,但从去年开始已经有了盈利。

  大海公司一个重要的来钱道被堵死,公司要生存,要发展,就必然会采取其他方式和渠道获益,当然这种渠道也 就存在着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两种途径。

  其四,有关部门没有对王海打假公司进行过授权,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打假行为因此有可能引发“假打”。

  如果打假行为作为一种非经营活动,所有个人组织都有这种权利实施这种公益活动,无需工商部门批准,更不需 要有关部门授权,就如同见义勇为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一样。但是,如果打假以盈利为目的,那就必须有工商部门颁发 的营业执照。国家是否允许以打假为职业,能否开展这种盈利性业务,目前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规定。更谈不上哪个部门对王 海的打假活动进行授权。

  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打假,特别是对合法经营的企业进行打假,打假公司会采取什么样的 手段呢?不否认,王海公司接受过合法厂商的委托进行打假调查,其中包括购买假货进行相应的技术鉴定,然后提供给委托人 ,从中赚钱。在这一过程中采用的手段并不是不合理的。但是,由于王海因为没被授权进行打假,便不可能向工商局、技术监 督局等国家执法部门那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身的权力。于是,他在打假得不到人们的谅解时便有可能步入歧途。

  通过对王海及大海公司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的磕碰的剖析,人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王海‘假打’事件” 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打假作为一个行当发展到今天而又无法可依的必然结果。通俗地讲,即使“津成”公司不设套,王 海也会在别的“假打”事件中陷入泥潭。

  值得说明的是,王海的公司在成立之初还是受企业之托,成功地进行过打假活动。但这并不是说,王海的公司在 成立之初没有显现因趋利性带来的弊端。王海的打假公司所以当初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认可,是因为当时王海个人“打假英雄” 的光环还在,人们对他当时的行为还在很大程度上给予理解,然而,这种光环一旦消失,而显现出的是另一副面孔时,人们自 然会有自己清醒的看法。

  阐述了王海一方出现问题的必然性之后,让我们回过头来,充分展示观察一下社会发展进程中更重要的一面,那 就是,时过境迁,在4年后的今天,我国的“打假史”已因政府“打假”机构的不断完备、国家“打假”法规的日趋完善以及 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大大增强,而由初级阶段过渡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王海‘假打’事件”的发生便当 然奏出一个不谐的音符。

  首先,时至今日,随着政府各打假部门的不断完备,“打假”已演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行为。

  “打假办”的成立,是“打假政府化”的最好例证。在“打假办”成立之前,各部门因打假职能的差异,有时使 “打假”流于单兵作战。像技术监督部门只是负责打击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企业生产的存在质量问题的假冒伪劣产品;工 商部门则是负责打击无照经营或假冒他人品牌的制假贩假行为;卫生监督部门则负责打击不符合卫生或检疫标准生产或销售的 食品,以及假药、劣药等;公安部门则主要负责打击情节严重、可以以刑罚论处的制假贩假者;文化版权部门负责对盗版图书 和音像制品及非法出版物进行打击;烟草专卖部门则只是负责打击假烟,等等等等,不一而足。虽然上述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 ,但由于制假贩假者的制假贩假行为往往涉及到几个领域,这就需要各部门进行联合打假。如一个无照生产饼干的黑加工点, 其产品质量低劣、无照生产、又极不符合卫生标准,这就同时涉及到“技术监督”、工商和卫生3个部门的管辖范围,也就需 要这些部门对其联合进行打击。再如,饼干黑加工点业主在“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来执法时无理阻挠,或将黑加工点 门上加锁,就是不打开;或以武力相阻挡,这就需要公安部门出面协同打假。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打假行动 ,“打假办”这个政府专为打假而建立的职能部门应运而生了。

  以辽宁省“打假办”为例,这个部门在接到制假贩假的举报情况后,一方面,按其制假贩假性质将打击任务“下 达”到某具体打假部门或某几个具体打假部门,有了这样一个协调部门,打假过程中,各打假部门之间的关系易于理顺,易于 形成一个拳头,合力打假。另一方面,如制假贩假者为正规企业,“打假办”又可直接通过这个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企业 的这种违法之举以行业行规进行处罚和管理,增大打击力度。也正是如此,辽宁省“打假办”与至少27个职能部门建立工作 联络制度,外有各打假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内有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在“打假办”的协调下,就目前而言,“打假 ”已完全成为一种政府行为,已完全可以对形形色色的制假贩假者予以严打。北京市“消协”副会长李华放这样评价当前的“ 打假”:“‘打假’是指市场上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打假’应是一种行政司法的手段,对于 公民个人,更应该向行政司法部门举报,让有关部门彻底查处,但普通公司不能自己去‘打’。现在一些人纷纷知假买假,然 后去索赔,这种现象的产生是没搞清什么是打假,这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知假买假往往给造假、售假者送了信息,使他们采用 更隐蔽的方式,或者将假货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欺骗不知情的消费者,因此,除了买假者个人获得了双倍赔偿,起不到任何打 假作用。”既然已起不到任何打假作用,像王海乃至大海公司这样的单纯为获利而去“打假”的打假者,甚至接受一个企业委 托去打击同行的“黑吃黑”式的“假打”的存在是否必要,便是新形势下提出的一个新问题。

  其次,“维权”打假的各项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使“打假”工作完全能够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近些年来,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健全和完善,使得打击假冒伪劣和解决消费纠纷走上法制 化轨道。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消法》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全面地维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共8章55条,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 营者的义务,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消法》第四 十九条特别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在《消法》颁布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法律中的部分内容同样起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作用,它们包括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1987年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 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1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法》。特别是199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产品 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损害的赔偿和处罚。

  《消法》颁布后,各省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实施细则,例如,1996年11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辽宁省实施〈消法〉规定》,沈阳市先后出台了《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决定》、《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

  此外,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部分条款均涉及到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经修订的《刑法》,增加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在5万 元以上,便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消费者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大大增强,使全民“打假”成为可能。

  消费者作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受害者,就目前而言,其自我保护意识的空前高涨在客观上已使假货的生存空间 越来越狭小,决非王海打假之初的那样:消费者面对假货的侵害只是徒呼奈何。

  以沈阳市“消协”的有关统计为例,一方面,在沈阳市“消协”成立之初的几年间,每年接待的消费者投诉案件 仅有2000件左右,而近两年已猛增至每年1万件以上。

  另一方面,从受理消费者投诉的领域来看,沈阳市“消协”成立之初消费者投诉的领域多为服装、电器等价格较 高、较为普通的家用商品的质量问题,而近两年来,包括香肠、瓜子,甚至小到纽扣之类的小件商品的质量问题也摆上了“消 协”的案头。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的索赔已不仅仅局限于明码实价的物质赔偿,因购买或使用假冒伪劣商品而使自己精 神上受到伤害的消费者更是纷纷要求精神赔偿。

  一言以蔽之,在打假已进入高一个层次的今天,还出现王海“黑吃黑”式的闹剧是不应该,也是不合理的。

  但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下,这本不该出现的“王海‘假打’事件”,为何又实实在在地出现了呢?

  首先,尽管政府打假职能部门日益完备,但无论从人员,还是经费,抑或装备直至打击力度而言,与目前社会上 假货的泛滥之势相比,均存在着严重的不足。

  先说人员,以辽宁省负责打击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所有存在质量问题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技术监督部门为例, 其打击范围可谓无所不包:从生产物资到生活消费品,大到机械、电缆、钢筋,小到一针一线。但就是这样一个作为打假主力 军的职能部门,全省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的总人数才仅有2500余人,这其中还包括要处理部门日常事物的机关工作人员 ,很难想象这样单薄的执法力量能将假货彻底消灭?于是,连一些技监部门的执法人员都不得不承认,每天面对众多形形色色 的举报资料,他们不得不有选择地量力而为,一般情况都是“抓大放小”。但制假贩假往往都是经过由小及大的过程,于是众 多因执法部门无暇顾及而漏网的假货“小鱼”,渐渐长成假货“大鱼”;又有更多的假货“小鱼”因见假货“大鱼”的日益发 展而应运而生。再加上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对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有高有低,又使得“打假”工作还受执法者自身“软件 ”的制约。

  再来看看经费。“打假办”的经费均是年初由财政统一调拨一定的额度,一年要安排多少“打假”活动必须参照 经费情况而定,而不是以假货的泛滥程度为依据。那么我们假设,如果经费在半年之内因连打几个“大假”而全部用完,那么 ,其余半年让“打假办”去拿什么“打假”呢?

  这些条件的制约,均使执法部门的“打假”还未能起到马上根除假货的作用,也给王海等打假专业户以生存空间 。

  其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健全。尽管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不 少,但还并不完善,还有很多空白之处。最突出的表现是,《消法》是原则性法规,缺少单项法规。日本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基 本法,除此之外,还针对32大类商品制定了32项单项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消法细则》, 缺乏单项的保护法,比如医疗、美容、食品加工等,造成处理这些具体问题时无法可依。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法律 法规已经出现漏洞,如在“三包”规定中,电脑、汽车等还没有被列入其中,使这些商品出现问题无法可依。

  第三,消费者嫌麻烦或贪便宜的心理,使假货得以肆无忌惮。

  尽管目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类似于为一根香肠中夹杂的一根头发而与商家、厂家对簿公堂、索赔一 元钱精神损失费的案子也已不算新鲜,但嫌麻烦或贪便宜的心理还是在客观上使假货仍肆无忌惮地于市场上横行。

  以1998年我国与英国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数量相比较,当年,仅有6000万人口的英国,受理消费者投诉 70万件,而我国仅有52万件,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比人家高了,而恰恰说明中国的消费者“维权”意 识依然不是很高。于是就有了王海这样一批专吃打假饭的“打假英雄”,这真可谓中国消费者的悲哀。

  于是乎,王海及其大海公司等打假专业户的出现,直至“王海‘假打’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合理性、必然性。然 而,即使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打假公司乃至“假打”是违法的,但其种种弊端却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王涌曾一针见血地对打假公司及“打假产业化”的本质及作用作过分析。首先,他认为“ 假货盛行是社会经济中的一个结构性的问题,不是通过所谓‘打假产业化’的方式可以解决的。以打假为业者的出现只是增加 了制假售假者的成本而已,只要这份增加了的成本不过分地影响他们的利润率,他们就不会因为有以打假为业者的存在而放弃 这个行当,而这部分增加了的成本实质上转化成为前者的利润。也就是说,职业打假者只是很聪明地利用法律等手段参与了‘ 假货’利润的再分配,从后者的嘴中攫取了一份属于他们的羹汁。其对广大消费者只有一个好处,就是向消费者警世:‘被打 者是一个假货贩子,不要去买他的货。’”

  王涌接着说:“对以盈利为目的的打假产业化的公正性问题,我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存在什么公正与否的问题 ,倒是在‘大售假者’与‘小售假者’之间有一个‘公正’的问题,正如整个案例所告诉我们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打假公司很 容易被‘肯出大价钱’的‘大售假者’买通,而‘小售假者’却因为没这个实力,最终会被打假公司‘正义’地扫出‘售假市 场’,打假公司倒是将‘优胜劣汰’的规则带到了售假者的世界里。我想,这是一个‘灰色公正’的问题。”

  由此可见,王海的个人打假行为发展到了今天这种公司化打假,甚至声称要将打假产业化,也可以理解为与制假 贩假者共分一杯羹罢了,对消费者乃至“打假”事业而言,其社会意义微小,甚至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赵旭东对“王海‘假打’事件”曾发表过这样的看法:“如果为了企 业之间不正当竞争,或在市场中帮助一个企业打击另一个企业,就成了不标准的‘打假’。即打假成了手段,目的是寻求不正 当竞争,我们所承认及保护、鼓励的‘打假’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有序,打假本身就是保护企业间正当合法的 竞争,如果打假变成了有预谋有策划地为了某企业而打击另一企业,就变成了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魏贵勤也认为:“假设这件事属实,王海起到了‘护假’作用。他明知道对方是 被打假的对象,还收2万元订金,然后去打或索要,这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黑吃黑’是违反国家 法律规定的。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市场有工商负责,产品质量有技术监督负责,违法行为有公安部门处理。一个普通的工商 注册公司,又没有国家授予的权力,如何可以执法?”

  “王海‘假打’事件”最终会平息下去,但每逢发生一件能称得上“事件”的事儿,尤其是被媒体、社会各界广 为关注的事件,按惯例都会以一个盖棺定论为其做结。但对于“王海‘假打’事件”暴露出来的以盈利为目的个人打假、乃至 打假公司在法制日趋健全和执法日趋规范的今天,是否应存在或能存在下去的必要性,如允许其存在,是否应成为一种产业等 诸多问题,在目前相关法律尚余空白时,各方争论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均属正常,不管是肯定也好,否定也罢,对解决这一 问题都是不无裨益的。但是有一点却毫无异议,那就是若想使假冒伪劣商品真正在中国大地上绝迹,必须靠我们的政府,靠日 益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靠全国所有的消费者共同觉醒,靠“全民总动员”……

  答案是明确的,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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