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质疑: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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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13日08:54 江淮晨报
一条言简意赅的法律条文,“派生”出来的司法解释却有十几条甚至几十条。此言并非虚指。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院长朱明德有例为证——《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却达到200条;《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73、74条这两条的司法解释就有16条。
朱明德代表进而指出,在实践中,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制定一些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供其下级法院审理案件时遵照执行。这些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一方面具有实际上的效力,另一方面极少对外公布,仅供内部掌握。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执法的统一,也侵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知情权,使得案件当事人难以得知有关影响其利益的规则,也容易滋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凡属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司法解释可以在判决中与法律条文一并引用作为判决依据。由于人民法院拥有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因此对司法解释的监督,既要监督司法解释不得侵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也要监督不当的司法解释对保障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变相侵害的问题。朱明德代表问道:“在这里,人民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那么谁来当‘总裁判’?”
朱明德代表建议,在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或其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设立司法解释的审查部门。对司法解释的审查应当是事后审查,以维护《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对司法解释中的抽象性解释,即不是审判实践中具体运用法律中已经实际遇到的问题,不论其解释正确与否,都应当予以撤销,以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对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如果有违背立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撤销。黄庭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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