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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妨害作证” 羁押145天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5日 09:59 长江日报

  昨日,新刑法实施后湖北省首例律师涉嫌妨害作证案吸引了一批知名法学专家学者聚会研讨。

  张用江是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年3月下旬,受委托,在审判老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雷新元非法买卖枪枝案 中为其担任辩护人。

  襄樊市检察院指控雷涉嫌两起犯罪事实:一是1995年10月,时任武警某支队副队长的雷新元以支队装备需要为 由,伙同支队另一名干部陈光楚(另案处理)私自开具介绍信,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六化建”)保卫科 购买5支猎枪。二是1996年1月19日,雷伙同陈光楚及支队协理员张某私自出具介绍信,购得猎枪15支,随后雷或卖 或送他人共6支。

  张律师和另一辩护人吴律师决定首先查清雷等替“六化建”购枪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经支队领导同意后的集体行为 ,因为它直接决定雷个人是否构成犯罪。雷某一直坚持说第二次所购15支猎枪中,自己仅处理4支而非起诉书所指控的6支 。两位律师认为这个问题也要查清,因为它关系到量刑轻重。

  后经法院及证人同意,张用江律师对案发时任武警某支队队长陈焱新及陈光楚作了调查取证,并作笔录。

  3月30日上午,雷案在襄樊市中院开庭。在接受公诉人询问时,辩方证人陈焱新称当时作为支队长他知道为“六化 建”保卫科购买猎枪,且同意了雷以支队名义开介绍信。控方证人陈光楚承认,起诉书指控雷第二次私自处理的6支猎枪中, 有两支是自己处理的。公诉人眼看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都遭到不利的证词,遂要求宣读襄樊市纪委的调查笔录,佐证陈焱新的 证词与以往所述矛盾。张用江律师依法反对控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审判长予以支持。

  法庭调查尚未结束,公诉人突然以二陈的证言与以往所述矛盾,庭审出现“不正常情况”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以作补 充调查。法庭同意并宣布休庭。

  雷案休庭,襄樊市有执法机关认为是律师从中做了手脚。4月8日上午,襄樊市公安局以涉嫌犯“妨害作证罪”拘留 了张用江。4月19日,襄樊市襄城区检察院对他实施批捕。

  对张用江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他的同事们认为:在雷案中,陈光焱新证言前后矛盾,但前一次证言是纪委的调查笔 录,不在公诉人所列证据目录中,不能作为证据,可作为证据的证言应是当庭的陈述;二陈的当庭证言是否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最终应由法院确定。公诉人不能简单地认为二陈以往所述证言为真,当庭为伪;即使证人确实当庭作了伪证,也要看辩护人 在取证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引诱、贿买证人的非法行为,否则也不能追究辩护人的刑事责任;尤其是检察机关已撤诉,法院对 雷案尚无定论,妄断辩护人涉嫌妨害作证更站不住脚。

  张用江涉嫌妨害作证一案经襄樊市公安局、襄城区检察院“侦察—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察—再次审查起诉”两个回 合后,8月30日,区检察院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当日释放。至此,张律师已被羁押145天之久。

  附资料: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 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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