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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规定消费纠纷中精神损失赔偿费至少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6日 22:52 中新社

  中新社广州八月六日电: 精神赔偿问题目前在消费纠纷中已越来越引人关注,但赔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 昨天结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明确规定,精神赔偿的起点为五万元。

  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规定称,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 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 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据介绍,精神赔偿是目前消费纠纷中最难解决的问题。随着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消费者在受到损害后,往 往将精神赔偿要求作为投诉的一项重要内容,理直气壮地写进“状子”里。但具体赔偿额度是多少,以往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长清说,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无价的,目前社会上不时出现侵犯消费者人格尊 严和人身自由的事情,这是现代文明社会不该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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