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新浪首页 | 免费邮件 | 用户注册 |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上海青年报 > 新闻报道





7龄童走路违章被撞死被判白撞引发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6月01日11:33 上海青年报

  7龄童走路违章被撞死,法院判决:白撞。孩子的父母和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异议,对孩子能撞了白撞吗?

  去年5月24日下午,广州中南人防实业总公司员工石军驾驶小轿车,驶过深圳春风路高架桥底的辅道时,7岁的陈洋正在这条机动车道上行走。突然,陈洋向右欲穿过马路,石军紧急避让不及,车身左侧倒后镜刮碰了陈洋的头部,陈洋因颅脑损伤而于次日死亡。其后,深圳市交管局口岸大队认定,陈洋在机动车道上未靠边行走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洋应负主要责任;石军驾驶车辆的制动器不符合安全标准,石军应负次要责任。陈洋的父母不服,向深圳市交管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认定。陈氏夫妇遂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南人防实业总公司对其子的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陈洋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中南人防实业总公司只需承担30%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向陈家支付人民币5.75万元。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上诉。

  今年1月份,第一场官司尚未打完,中南人防实业总公司又将陈氏夫妇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公司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也损失了汽车修理费、拖车费、交通费等,陈洋的父母应承担上述费用的70%。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据同样的理由支持原告,判令陈氏夫妇赔付2335.2元。

  死者父母和代理律师提出疑问:孩子适用交通法规吗?他们特别指出,《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受害人陈洋是未成年的小学童,尚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特别予以保护的对象,不能简单与“非特别保护人(成年人)按一个标准划分责任和后果。

  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6、47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田健东整理

  未成年人违章不能免除责任

  “广东7龄童被撞事件”如果发生在上海,会得到怎样的处理?未成年的学生、精神病患者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否适用被俗称为“撞了白撞”的规定?记者日前采访了上海交巡警有关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该位官员认为,未成年学生违章引发交通事故,并不能因为学生年龄小、未成年而被免除责任,上海颁布的“18条”并没有规定对未成年学生不适用。他同时强调,这一点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3条有规定“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这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约束。

  该官员认为,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法律责任要分开考虑。判断事故责任时是简单的“甲方乙方”关系,谁违章谁承担相应责任,不管违章者是80岁老人,还是8岁孩童,或者成年人,都要一视同仁。

  但是,在判断赔偿责任时,就要根据承担责任一方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法规规定,学龄前儿童过马路需有成年人带领,是因为这个年龄层次的孩子还没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那么这样的对象闯祸就要追究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至于学龄儿童,他们应该已经具备规范行路的意识和能力,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应对象的责任。

  该位官员认为,精神病患者违章引发交通事故或者自杀等事件一般是认作“交通意外”处理的,不在“18条”规范之列。

  该官员强调,颁布相应的法律规定为的是更好地保护遵纪守法者的利益,让遵守交通法规的人更安全。他介绍,为了上海道路交通设施和管理上的进一步完善,本市交巡警做了很多努力,比如不仅划出更多的人行横道线,还增设了2000多个“停车让行”标志,并给所有9米以上宽的马路加划了道路中心线。相应工作还将继续下去。

  应追究监护人责任

  付鼎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

  我认为因违章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人,不论他有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司机不需要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国家法律特别予以保护的对象,他自身不用承担责任,但要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正是其监护不善才导致事故。

  对于属于未成年人的中学生来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有能力和义务学习交通规则,并有鉴别能力,如果违章,要承担责任。

  对于有些人认为“撞了白撞是以道路通行权对抗人的生命健康权,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在保障行人权益的前提下,立法是以社会利益和效率为本位的。

  陈建明(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

  我理解的交通法规,它针对所有公民,也包括未成年人。如果是一个十几岁的孩子,那么他应该具有遵守交通法规的常识,如果乱穿马路引起交通事故,他本人应当负有责任,不能由于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一概怪责司机。如果是再小一点的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应该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为什么没把小孩看好?也不能让没有过错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高于交通法规,但其条文是倡导性的,对这类事情也没有明文规定。

  另外,孩子出现交通事故意外也要看发生地。假如是在学校门口附近发生的,要是有这么个规定学校应该带领孩子过马路,司机应该减速等等,而学校没有尽到照管职责、司机在校门口的斑马线附近不减速,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校方与肇事者理应承担责任。记者姚晓敏田健东

  特殊人群应特殊对待

  王全弟(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即使按照现行的这个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我认为也应该对小孩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予以区别对待。

  也许反对者会抬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大原则。但事实上,现行的处理实践恰恰有悖于这个原则。

  上海、沈阳等地颁布的名称各异的各种条例、规定、通告等,其本意是规范行人、车辆的秩序保持道路的畅通和安全,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是可以被善意接受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它主要针对的是行人和司机等对交通法规的明知故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所管辖的主体对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只有他们才会有明知故犯的行为,只有他们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现在的事实是,用这样一个针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法规去适用于孩子、智残人员等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小孩在马路上走,它可能违反了交通规则,但是它不懂,他无法判断这种行为的对和错。而且法律也规定他们也不用自己承担此种责任。

  因此,这其实是用彼人的法律治此人,根本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无关。

  但是,如果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他们的监护人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做严重忽略了事情本身的可操作性。就中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小孩上学放学,一般都是自己回家。作为监护人和责任方的家长、学校不可能对整个过程进行完全的控制。因此家长的责任在这一具体的层面上就仅具有理论的意义。记者刘永钢

  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

  邹荣华(东政法学院成教学院副院长):

  陈洋是一个只有7岁的小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对于他本身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谈不上有无过错的问题,所以在处理过程中,就不能简单地按照过错责任的原则,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况且民法通则中明确将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列为高度危险的作业之一,由此造成的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高速运输工具的一方相对于行人处于强势地位,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高速运输工具强调的是工具本身,而跟速度的干系不大,哪怕汽车以再慢的速度行使,也是一种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而撞了白撞的前提是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故意找车撞的人恐怕不多见。撞了白撞的说法最早可溯源到铁路法,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为不可抗拒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把火车排除在高度危险的作业之外。既然铁路可以这样规定,接着城市中的地铁也出台了类似规定,后来公路也闻风而上。

  就本案而言特殊性在于陈洋是一个未成年人,对这样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实行撞了白撞,实在残酷。交通方面的立法,在追求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还必须强调对公民人身权生命权的保护。记者黄俊峰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相关报道:上海首次判定行人乱穿马路被撞死不赔案件
          济南警方颁布法规 行人违规后果自负
          “走路哪有那多规矩?”--行人违章心态实录
          武汉行人违章多交警颇无奈


参与CNNIC万元有奖调查,请支持新浪网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上海青年报 > 新闻报道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