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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官员称不支持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28日20:26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八日电(记者朱大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此间举行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上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慎重稳妥,对于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以限制 滥诉行为。

  李国光说,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应当合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 抚慰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及良好道德风尚。所以,赔偿 数额要切合实际,原则上不宜过高。

  他强调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要严格把握赔偿范围。当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从民法 通则规定的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 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对此,人民法院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要坚持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因生 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0八条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受理,慎 重处理,但不要随意扩大受案范围。

  李国光说,要严格掌握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则。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加 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致人损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比较严重的,可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其赔偿精 神损害抚慰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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