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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意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9日06:07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

  《意见》指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
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意见》要求,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后,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意见》要求,各地应于2001年10月1日前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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